(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3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李杨与重庆创研科技有限公司,邓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杨,重庆创研科技有限公司,邓永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35-4号原告:李杨,女,1986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赵柯,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创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来凤街道来龙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5007426-0。法定代表人:邓永东,总经理。被告:邓永东,男,1966年8月145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峰,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张滨予,重庆智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杨与被告重庆创研科技有限公司、邓永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受理后,依法向被告送达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被告重庆创研科技有限公���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管辖的申请,本院以(2015)巴法民初字第10735-2号民事裁定驳回被告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后被告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渝05民辖终533号民事裁定维持原裁定。本院于2016年6月15日第一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审理中,被告重庆创研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所涉《借款协议》及《收条》中被告重庆创研科技有限公司的签章及邓永东签名的真实性予以鉴定,但因被告未提供检样及缴纳鉴定费用,该案退回本院。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向双方送达了举证通知书及传票等诉讼文书,并定于2016年10月21日上午9时30分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原告李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不到庭参加诉讼。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2840元,由原告李杨承担。审 判 长 刘衽伟人民陪审员 谢光碧人民陪审员 喻启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