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新刑更4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5-11
案件名称
黄家君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家君初中文化程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新刑更401号罪犯黄家君初中文化程度。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县。现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服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乌中刑一初字第166号刑事判决,认定黄家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黄家君不服一审判决,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4年4月22日作出(2014)新刑一终字第3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交付执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三监狱于2016年6月12日以罪犯黄家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罪犯黄家君2015年7月24日,2016年1月22日获得改造积极分子共计2次;2015年2月15日、6月24日、9月21日、12月21日,2016年3月24日获得季度表扬共计5次。上述事实清楚,有执行、监管机关移送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黄家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黄家君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有期徒刑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0月21日起,至2037年7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阿丽代理审判员 宋振芹代理审判员 李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翟伟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