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4民初15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梁旺斌、张丽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梁旺斌,张丽华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民初1539号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军杰,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培杰,男,汉族,大专文化,公司员工。被告梁旺斌,男,汉族,高中文化,农民。被告张丽华,女,汉族,高中文化,与第一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梁旺斌、张丽华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张培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梁旺斌、张丽华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梁旺斌于2014年5月1日与原告签订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梁旺斌购买原告欧曼牌半挂汽车一辆。车价为437130元,首付款为7万元,借款为368130元,被告在24个月内还清借款。借款利息按照月息1分计算。合同借款由被告张丽华进行担保。合同签订后,被告梁旺斌付首付款7万元,原告交付车辆。合同还约定,车款未付清前车辆所有权由原告保留,车款付清后车辆所有权过户到被告梁旺斌名下。截至2016年3月4日,被告梁旺斌分11次共付原告车款93488元,尚欠车款273642元未付。因被告违约,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将车收回。经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对原告所使用的陕EA62**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和陕EG9**挂胜狮牌重型仓栅式半挂车一辆进行价格认证,两车价款为156780元。车款充抵借款后,被告尚欠借款116862元。鉴定费1000元和借款利息12950元(2016年3月17日至2016年8月8日)应由被告承担。据此,原告诉请法院判令被告梁旺斌清偿原告欠款130812元及利息,被告张丽华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原告为了证明自己的观点提供以下证据予以证明:1、原告于2014年5月1日与被告梁旺斌签订的《汽车购置借款及车辆户籍保留合同》;被告梁旺斌于2014年5月1日书写的还款协议;被告张丽华于2014年5月1日书写的担保承诺书。2、原告书写的被告梁旺斌清偿、支付各类款项清单。3、合阳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年5月23日出具的价格认证书及鉴定评估费发票。4、被告梁旺斌、张丽华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梁旺斌、张丽华没有进行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所诉其与被告梁旺斌签订《汽车购置借款及车辆户籍保留合同》、由被告张丽华对被告梁旺斌借款367130元进行担保属于事实。被告梁旺斌截至2016年3月17日分11次共计付原告车款93488元。因被告梁旺斌违约停付车款,原告依据合同收回其所使用车辆,并由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委托合阳县价格认定中心对陕EA62**欧曼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陕EG9**挂胜狮牌重型仓式半挂车各一辆进行价格鉴定。牵引车价格为129740元,半挂车价格为27040元,共计车价款为156780元,鉴定费用为1000元。车价款与借款相抵后,被告梁旺斌尚欠原告车款116862元。自2016年3月17日至原告扣回车辆2016年4月8日被告梁旺斌应承担借款利息1952元。案件受理后,本院通过电话联系二被告并依法通过邮寄方式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被告没有进行答辩。在开庭前本院又打电话(1320913****)告知了被告梁旺斌开庭。因二被告拒不到庭,致案件无法调解。本院认为,被告梁旺斌在公平、自愿的基础上与原告签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理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诉请其支付下欠车款及部分利息的请求符合合同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支持。被告张丽华与被告梁旺斌系夫妻关系,且自愿为被告梁旺斌的借款进行担保,原告主张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请求,依法应予支持。原告在被告梁旺斌不能还款的情况下扣回车辆,依照合同约定,由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委托价格鉴定部门对其所使用车辆进行价格评估,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对鉴定价格本院予以认可,由此支出的鉴定费用应由被告梁旺斌负担。原告主张的利息,应当计算在其扣车之前,对于以后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据此,被告梁旺斌应当支付原告各类款项为:原车价款437130元-首付款70000元-已付车款93488元-评估车价款156780元+评估费1000元+利息1952元=119814元。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六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梁旺斌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合阳县通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人民币119814元。二、被告张丽华负连带还款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16元,由被告梁旺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秦茂生人民陪审员 宋小军人民陪审员 姚学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白晓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