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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2民初57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曹某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2民初5719号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五一大道389号华美欧大厦1楼门面,第2、3、4、21楼。负责人:于国庆,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希,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柳,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曹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申请人曹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曹某某银行存款145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进行冻结、查封、扣押。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以自有资产为本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曹某某银行存款14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邓晓阳人民陪审员  康 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邓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