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118民初8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唐世兴,谭召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谭召容,唐世兴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渝0118民初8825号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法定代表人:何明禄,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亿强,重庆进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谭召容,女,1968年9月21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被告:唐世兴,男,1966年2月18日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原告重庆宜家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宜家物业)与被告谭召容、唐世兴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宜家物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亿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召容、唐世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宜家物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支付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间的物业服务费2014.34元,能源公摊费230元,滞纳金200元。事实与理由:2014年8月29日,永川区凤凰育才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签订合同期限自2014年9月1日起至2017年8月31日止的《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了物业服务费的交纳标准及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合同签订后,原告即在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系该小区业主,却自2014年9月起未缴纳物业服务费。谭召容、唐世兴未作答辩。本院认为,二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向原告缴纳物业服务费,原告要求二被告支付物业服务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200元滞纳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谭召容、唐世兴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原告重庆市永川区宜家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2014.34元,能源公摊费230元,滞纳金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谭召容、唐世兴负担(此费限被告履行前述义务时一并直付原告)。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刘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