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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31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黄言言、宋信磊等与陈银山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言言,宋信磊,陈银山,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撤销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318号之二原告黄言言,男,1984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丘市。原告宋信磊,男,197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商丘市。上列原告委托代理人秦博,河南君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银山,男,1971年11月21日出生,初中文化,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委托代理人王红纪、戴国庆,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百官街道路东工业安置区。机构代码759061474。法定代表人郑国坤,职务董事长。第三人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中华路北段彰德人家小区西墙外二层临街楼。机构代码:706588278。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言言、宋信磊与被告陈银山、第三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言言、宋信磊于2016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第三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言言、宋信磊撤回对第三人舜宏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开祥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隋 晴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