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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82执8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1-05

案件名称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XX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82执849号申请人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辉县市和谐路128号,组织机构代码56514382-6。法定代表人段鹏礼,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XX胜,男,1971年9月6日生,汉族,住辉县。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XX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生效的(2015)辉民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4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XX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胜限期偿还申请人借款本金9970元、利息18530.77元(息至2015年11月10日),及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诉讼费256.5元、执行费332元,逾期未履行。执行期间,经本院多次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XX胜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XX胜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该案暂无法执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辉民金初字第201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月军代理审判员  吕春新代理审判员  武志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冯保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