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129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包世英与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世英,逯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12948号原告包世英,女,1974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委托代理人周竹娟,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1336698。委托代理人蔡磊,重庆展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001200310247235被告逯涛,男,197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包世英与被告逯涛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包世英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包世英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世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包世英负担。审判员 王德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梦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