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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702执16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石宝起物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宝起,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石宝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02执1642号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石宝起,男,汉族,1975年6月2日生,申请执行人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石宝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2015)宁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被告石宝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给付原告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按照每月45.4元的80%计算的物业费。二、驳回原告松原市福嘉缘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石宝起负担。该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按判决书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申请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3612号民事判决书,由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完毕。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欧英伟审判员  初贵松审判员  胡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郭玉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