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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34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创新与王云鹤、周斌,赵彬仲裁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创新,王云鹤,周斌,赵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3469号申请执行人陈创新,住深圳市福田区某。被执行人王云鹤,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被执行人周斌,住深圳市罗湖区某。被执行人赵彬,住深圳市罗湖区某,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民身份证号码×××2522()。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创新与被执行人王云鹤、周斌、赵彬股份转让协议纠纷一案,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155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2016年10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称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在香港有大量财产,拟在香港申请强制执行,特申请撤回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国仲深裁(2016)155号裁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祥审判员 尚 彦 卿审判员 肖 伟 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葛凡(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