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刑更1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田永强合同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田永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刑更1487号罪犯田永强,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河南省南乐县人,高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作监狱服刑。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28日作出(2008)殷刑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田永强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万元,诈骗所得赃款504245.07元依法予以追缴,并返还被害单位。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2019年12月10日止。田永强不服,提出上诉。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10)安刑终字第8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宣判后,2010年7月1日入狱服刑。2013年10月15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2018年1月1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作监狱提出对罪犯田永强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田永强于2007年3月18日,自称与安徽亿万达公司有特殊关系,与安阳凌天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后凌天公司向亿万达等公司供应90余万元钢材,而田永强却在收到的亿万达等公司的货款504245.07元后,将该款占为己有并逃匿。罪犯田永强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田永强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管教干警范春健及服刑人员符杰、刘万杰的出庭证言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田永强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永强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07年12月11日起至2017年1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梁晓辉审判员 郭 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靳 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