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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梁祖坚与李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祖坚,李永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1042号原告:梁祖坚,男,1978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宁县。被告:李永顺,男,1989年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梁祖坚与被告李永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李永顺提出原告梁祖坚存在暴力胁迫其立下借据等行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所反映的情况涉嫌犯罪,且该刑事犯罪嫌疑案件确认的事实将直接影响民事纠纷案件的性质、效力、责任承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涉及刑事犯罪若干程序处理意见》第二条的规定,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将本案犯罪线索移送四会市公安局侦查,本案应等待刑事程序终结后再恢复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长  曹铭毅审判员  邵 平审判员  赵静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淑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