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粤1202民初22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黄进坤、肖娜等与杨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进坤,肖娜,杨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02民初2233号原告:黄进坤,男,1981年2月11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要市。原告:肖娜,女,197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被告:杨丹,女,1988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黄进坤、肖娜诉被告杨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进坤、肖娜现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黄进坤、肖娜自愿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进坤、肖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撤诉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进坤、肖娜负担。审 判 长  罗延平审 判 员  葛雪媚人民陪审员  何 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宗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