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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1027执44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李友泉申请执行占治平、徐龙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占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7执44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占某被执行人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占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占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占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存款至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存款至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执行人徐某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账户存款至人民币7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侯志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桂明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