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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1民初57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曾耿忠与李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耿忠,李旭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81民初5737号原告:曾耿忠,男,1953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顺金,福建韩诚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告:李旭琴,女,1968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安市。原告曾耿忠与被告李旭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2日立案。原告曾耿忠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曾耿忠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刘菊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罗彦霏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