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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26财保1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马艳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马艳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26财保144号之一变更保全申请人(××):刘亚杰,男,1990年10月28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牛城乡倾井庄村。变更保全申请人(××):胡海玲,女,1970年1月30日生,汉族,住灵寿县牛城乡倾井庄村。被申请人:马艳峰,男,1986年11月25日生,汉族,住灵寿县。本院于2016年10月19日作出(2016)冀0126财保144号民事裁定书,××刘亚杰、胡海玲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供刘亚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15000元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亚杰、胡海玲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刘亚杰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寿县支行存款15000元。二、解除对××刘亚杰驾驶的胡海玲名下的涉嫌肇事车冀A×××××号重型自卸货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娅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