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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24执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韦臻辉、覃美英等与黄必生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臻辉,覃美英,韦佳佳,韦松宏,黄燕萍,黄必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24执保2号申请人韦臻辉。申请人覃美英。申请人韦佳佳。申请人韦松宏。法定代理人黄燕萍,系申请人韦松宏之母。申请人黄燕萍。被申请人黄必生。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韦臻辉、覃美英、韦佳佳、韦松宏、黄燕萍与被申请人黄必生关于诉讼财产保全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东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于2016年9月27日扣留了被申请人黄必生在本院财务室尚未支取的执行款人民币2万元,并冻结了申请人韦臻辉提供担保的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兰县支行账户62×××73内的存款人民币2万元。本案的保全措施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东民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必勋审 判 员  班荣瀚代理审判员  韦德思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方继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