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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4刑初8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柯某某交通肇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524刑初85号公诉机关合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柯某某,男,现年34岁,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5年8月18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被取保候审。合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刑诉〔2016〕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8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敏青、代理检察员吴欣怡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陕E977**号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合阳县108国道1138KM+200m(路井镇南街口)处时,与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车辆痕迹勘验记录、尸检报告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被告人柯某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柯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不持异议,也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5日7时许,被告人柯某某驾驶陕E977**号自卸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合阳县108国道1138KM+200m(路井镇南街口)处时,因其一边开车一边看路标,致使与其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被害人杨某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书认定柯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法医鉴定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现金412000元并已给付,被害人亲属对被告人柯某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开庭举证、质证,已予以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1、案件线索来源、案件受理登记及立案决定书证明,2015年7月5日7时11分,柯某某打电话报案称,108国道路井镇奶牛场附近一货车与自行车相撞,致一人受伤。经现场勘查调查,系柯某某驾驶陕E977**号中型货车由西向东行驶至108国道1138KM+200m(路井镇南街口)处时与前方同方向骑自行车的杨某某追尾,造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合阳县公安局于2015年8月14日对该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信证明,被告人柯某某犯罪时已达负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证人杨某某甲的证言证明,2015年7月5日7、8点钟,他当时在大荔县城接到妻子的电话,得知他哥杨某某出车祸了,就急忙往回赶。在路井南街口108国道边看见一辆蓝色货车和他哥倒地的自行车,交警队的人正在勘察现场。他等勘察完现场并签字后就去了县医院,肇事司机随后也赶到。医生说人伤的重,让转到西安的医院,于是他和肇事司机一起陪着到唐都医院,因他哥当时病情危重,肇事司机交了几千元说是回家筹钱去了,后来医生说脑疝已形成,伤者生还的几率相当小,他就把他哥转回县医院,到了第二天经抢救无效死亡。证人殷某某的证言证明,他在合阳县路井镇南街经营一电动车门市部,2015年7月5日7点钟左右,他骑电动三轮车由路井镇东门外回门市部途中,经过路井镇南街口时,发现108国道发生了交通事故。一辆蓝色货车与一个骑自行车的相撞,一个小伙子正在扶伤者,他到跟前一看伤者是南庄村的人,就用自己的电动三轮车把伤者送到路井镇医院。从医院出来,碰见南庄村的马某某,他让马某某去医院看一看是谁,马某某从医院出来说伤者是杨某某,并通知了杨某某的家里人。证人申某某的证言证明的情况与杨某某甲、殷某某、马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证人马某某的证言证明的情况与杨某某甲、殷某某、申某某的证言能相互印证。4、机动车驾驶人驾驶证证明,被告人柯某某持有的机动车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2,有效期至2020年5月20日,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其驾驶证有效。5、机动车行驶证证明,陕E977**中型自卸低速货车所有人为柯某某,证明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经过年检,行驶证有效。6、现场勘查笔录、比例图及事故照片证明,本案肇事现场位于合阳县108国道路井镇南街路口。陕E977**中型自卸低速货车碰撞后所处位置以及被害人自行车倒地情况,双方车辆碰撞印痕及接触点,被害人身体伤情情况。7、车辆痕迹勘验记录证明,肇事的陕E977**中型自卸低速货车右侧后视镜支架受力变形,向后弯曲;车辆右前角可见新鲜擦痕,可见漆皮脱落痕。被害人所骑自行车后架受力变形,后架尾部左下沿可见明显碰撞痕迹,并附有蓝色漆皮,受力方向从后向前;自行车车身左侧可见明显倒地擦痕。8、扣押物品清单证明,交警大队于2015年7月5日扣押了肇事的陕E977**中型自卸低速货车一辆及车辆行驶证、被告人柯某某的驾驶证。现已发还给被告人家属。9、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合公交认字[2015]第00115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柯某某驾驶车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之规定;杨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之规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在本起事故中柯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某负事故次要责任。10、陕西省合阳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合)公(司法)鉴(法医)字[2015]76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证明,杨某某的死亡原因系强大钝性暴力(如:车辆碰撞等)作用于头面部,致颅底骨折、重度颅脑损伤而死亡。11、宣布交通事故认定记录、送达回证、鉴定结论告知笔录证明,合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已将事故责任认定书送达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将被害人的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告知被告人及被害人家属。12、被害人户籍证明信、诊断证明书、死亡注销证明书、安葬证明书证明,被害人杨某某1963年10月1日出生,2015年7月5日因交通事故死亡,已注销户口,并已安葬。13、被害人村委会出具的家属的身份证明及户籍证明、委托书、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证明,被告人柯某某与被害人杨某某的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赡养人生活费及自行车损失等共计412000元并已全部付清,被害人亲属也对被告人柯某某予以谅解。14、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证明,2015年7月5日7点钟左右,他驾驶陕E977**中型自卸低速货车途经108国道路井镇时,一边开车一边看路边的路标。当他再次看路标回头时,发现在他车前有个人骑着自行车,他就向左打方向避让,但他所驾驶车的右前角还是将自行车撞了。他的车打了个弧形向前行驶了一节停下了,他赶紧下车,跑到倒地的自行车和人跟前去扶伤者,这时路边的人就围了过来,他就打了110报警。然后用路人的三轮车将被撞的人送到路井镇医院救治,后来交警大队的人来到现场,这时被撞的人被转到合阳县医院。等勘查完现场,他将车停放到事故停车场就赶到县医院看望伤者。在县医院,医生说人伤得重,他又和伤者家属把伤者转到西安唐都医院,医生说人伤的很重,他就回家筹钱去了。7月6日他就到合阳县交警大队事故科接受调查。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驾驶车辆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未按规定保持安全车速,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报警及急救电话,并在现场积极配合交警处理事故,系自首。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也对其表示谅解,结合富平县司法局认为被告人柯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的调查评估意见,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柯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党培江审 判 员  刘俊全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