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402执15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郭明清与李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明清,李雅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5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明清。被执行人李雅兰。郭明清与李雅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19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判令:被告李雅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郭明清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7200元。案件受理费980元,由被告承担。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四)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402执153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喜君审判员 杨养荣审判员 郭云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天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