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802执5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郭宏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郭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802执545号申请执行人: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郭宏伟白城市鑫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郭宏伟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扣划被执行人郭宏伟工资收入,该案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吉08民终13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兆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