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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525民初7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诉何建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何建雄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石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2525民初753号原告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525748292656P。法定代表人:王建仙,职务:总经理。地址:云南省石屏县异龙镇环城西路33号。委托代理人王建华,女,1972年11月8日生,系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职员,住云南省石屏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告何建雄,男,1974年1月4日生,住云南省石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何建雄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据此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石屏县异龙运输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李发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思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