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京0118民催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北京远航伟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申请申请公示催告一案

法院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远航伟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8民催4号申请人:北京远航伟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新中街路西侧信远大厦东侧20号。法定代表人:蔡春艳,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曹洪春,男,1977年3月24日出生。该公司经理。申请人北京远航伟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对(出票人为:北京远航伟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背书人:葛长民、支票号为:21044563、票面金额:312000元)的支票公示催告。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远航伟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不能证明其为支票最后持有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远航伟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北京远航伟业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邢瑞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艳秋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