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民申4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敏华、温某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敏华,温某1,温某2,温钦奇,陈承英,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广州拓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民申4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厦门火炬高新区软件园创新大厦B区6F。法定代表人:颜晓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敏华,女,汉族,1983年6月5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某1。法定代理人:王敏华,系温某1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某2。法定代理人:王敏华,系温某2之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温钦奇,男,汉族,1961年10月11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承英,女,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修水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京空巷物流基地物流园8街*号。法定代表人:陈显宝。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拓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塘田街自编*******号****房。法定代表人:林子宜。再审申请人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厦门商中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敏华、温某1、温某2、温钦奇、陈承英、北京宅急送快运股份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州拓客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九中民一终字第6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厦门商中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二审援引的由工信部颁布的《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是域名申请者法定义务,而非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的法定义务。国内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对.com国际顶级域名不存在实体核实的法定义务,厦门商中公司对涉案域名注册审核符合.com域名注册流程的规范操作。(二)域名注册服务商并不持有域名项下网站内容提供者信息,厦门商中公司客观上无法提供涉案域名项下网站内容提供者信息,该信息应由网站接入服务商持有。二审判决要求厦门商中公司提供于法无据。(三)厦门商中公司并不是本案产品责任纠纷这一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责任主体,二审认定本案为一般人身侵权纠纷法律适用错误。本案系因产品不符合安全标准而产生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产品责任的相关规定。其责任主体为销售者、生产者,厦门商中公司系域名注册服务商,非涉案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故不属于责任承担范围。(四)厦门商中公司为涉案域名持有人提供域名注册服务的行为,与本案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五)厦门商中公司不仅没有披露的“法定义务”,其是否披露以及是否正确披露域名持有者,都不必然导致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无法查询。更不能因为产品的销售者、生产者在域名处查询线索的中断,便认定厦门商中公司存在责任。厦门商中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的问题。一、二审判决查明:2013年11月28日,一个以“weiwu”为姓名的用户在厦门商中公司申请注册了域名为p456789.com的网站,该网站未取得ICP经营许可证。2014年7月份,温淼华按上述网站所展示的电子捕鱼机产品信息和购买方式与该网站上所指示的的手机号码为188××××8168的联系人韦钊铭联系,购买猎鹰4号捕鱼捕猎一体机一台。2014年7月21日,温淼华收到了从广东省广州市番禹区大石镇发出的上述捕鱼机,同时收到了已付款1500元收款人为“湖南省长沙市昌达科技电子厂”的收据、三包合同书及产品操作说明书。2014年7月22日下午16时许,温淼华在其居住的梯云大楼5单元202室安装测试涉案捕鱼机时发生触电事故,经修水县中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14年8月8日,南昌大学司法医学研究所对温淼华的死因作出鉴定意见:认为死者温淼华无机械性损伤、××理学改变,××致死的依据,符合电击死。另查,死者温淼华于1985年8月19日出生,系农业户籍,与王敏华结婚后育有儿子温某1、女儿温某2。温淼华一直居住生活在江西省修水县城。事故发生后,因并不存在真正的“湖南省长沙市昌达科技电子厂”,原告找不到购买涉案捕鱼机的联系人韦钊铭,索赔未果。2015年8月31日,根据一审法院委托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对涉案捕鱼机能否产生致人死亡的安全隐患作出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分析表明:涉案捕鱼机在连接12V电源的情况下,当人的双手触及输出端子裸露部分的时候,会有5%-50%的概率生产兴室纤维性颤动并致人死亡。鉴定意见为:涉案捕鱼机在连接12V电源的情况下,能够产生致人死亡的安全隐患。一、二审判决认定上述基本事实有户口簿、企业登记信息、万网查询记录、网站公证书、快递单及查询记录、电子捕鱼机包装图片及购买发票、医疗机构抢救病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南昌大学法医学鉴定研究所司法鉴定报告书、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及当事人陈述等在案佐证,并非缺乏证据证明。关于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的问题。《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域名注册申请者应当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的域名注册信息,并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签订用户注册协议。域名注册完成后,域名注册申请者即成为其注册域名的持有者。”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信息审核工作的公告》中规定: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应当认真审核用户提交的申请资料,包括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注册联系人身份证明等必要材料。本案中,温淼华通过厦门商中公司申请注册域名为p456789.com的网站购买具有安全隐患的不合格产品,在安装过程中被电击死,厦门商中公司在受理P456789.com域名的注册申请时未尽到对申请人的真实身份等相关资料的审核义务,涉案事故发生后亦未能提供有关涉案网站所有人或管理人的真实信息,致使王敏华等人无法向P456789.com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索赔,厦门商中公司违反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规章的规定存在过错,其过错与温淼华的死亡具有关联性,厦门商中公司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二审判决确定由厦门商中公司承担60%的赔偿责任,并明确厦门商中公司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涉案捕鱼机的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其他依法应承担责任的主体追偿,适用法律并无不当。综上,厦门商中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厦门商中在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熊 伟审 判 员 王 莉代理审判员 张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毛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