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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31刑初2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赛卖运输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赛卖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31刑初248号公诉机关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以下简称德宏州)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赛卖(SAIMAING),女,1976年生,缅甸国籍。2016年3月29日因涉嫌犯运输毒品罪被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芒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4月27日被芒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芒市看守所。德宏州人民检察院以德检公诉刑诉[2016]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赛卖犯运输毒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宝杰、袁慧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赛卖及翻译人岳老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德宏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赛卖携带毒品乘坐飞机前往昆明,当日19时10分左右在芒市机场候机楼被公安机关抓获,后查获被告人赛卖从胸部拿出来丢弃到机场候机楼执勤室墙角毒品海洛因一坨,经称量净重115克,查获从赛卖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一坨,经称量净重115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出示了护照、抓获经过、排毒记录、毒品称量、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物证照片、现场检测报告书及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公诉人据此认为,被告人赛卖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被告人赛卖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赛卖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没有异议,也无证据提交,辩解称不知道携带的是毒品。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8日19时10分,被告人赛卖携带毒品在芒市机场被执勤民警抓获,后民警查获被告人赛卖丢弃在机场执勤室墙角的毒品海洛因一坨,净重115克;查获从被告人赛卖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一坨,净重115克。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1、缅甸护照及翻译件。证实被告人赛卖的国籍身份情况。2、抓获经过、事情经过、到案经过、排毒记录。证实抓获被告人赛卖、查获毒品的时间、地点及事实经过。3、毒品称量、提取笔录、物证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鉴定资格证书。证实经称量,被告人赛卖丢弃在芒市机场执勤室墙角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15克,从被告人赛卖体内排出的毒品可疑物净重115克,分别从中提取样品用于鉴定,经鉴定,均为毒品海洛因。称量、取样结果及鉴定意见已告知被告人赛卖。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本案查获的毒品、手机一部、行程单一张及手镯二十个已被侦查机关依法扣押。5、物证照片。证实查获的毒品的位置、形状、称量、取样情况、被告人赛卖对查获的毒品进行指认以及尿检的情况。6、现场检测报告书、吸毒检测培训合格证。证实经提取被告人赛卖的尿液用吗啡-冰毒检测试剂盒进行检测,结果吗啡呈阳性、冰毒呈阴性。7、航空运输电子行程单、出入境证件。证实被告人赛卖乘坐航班及出入境情况。8、被告人赛卖的供述。其供称,2016年3月26日下午,她在瑞丽珠宝街向一男一女两个缅甸人购买手镯的时候,这对男女让她帮带东西到昆明,允诺事成之后给她7000元人民币的报酬,她就答应了。其中女的缅甸人将两坨东西塞进她的肛门,告诉她说不能带上飞机,要藏着些。后来她坐车来芒市,中途因为太疼,她就下车在厕所内排出一坨放在胸衣内。后来她在芒市机场过安检的时候被民警抓获了,民警从她身上查获到了毒品。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其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的相互关联性足以证实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并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被告人赛卖无视我国法律规定,明知是毒品而进行运输的行为侵犯了我国对毒品的管制,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的规定,构成运输毒品罪,依法应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赛卖称不知道携带的是毒品的辩解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本院为严肃国法,惩治毒品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身心健康,根据被告人赛卖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赛卖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满释放后驱逐出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29日起至2031年3月28日止。)二、查获的毒品海洛因230克及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雷自荣审判员  李顺芬审判员  陈文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瞿 可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