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民终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