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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民终35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3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女,1977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经济开发区。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吉0191民初4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李某某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王君伟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乔政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