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民初105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原告雷春兰与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春兰,杨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7民初10530号原告:雷春兰,女,196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高新区。被告:杨梅,女,197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告雷春兰与被告杨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原告雷春兰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未能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雷春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胡诗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 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