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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08民初1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郑相祥诉张玉平、宗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张某某,宗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08民初1309号原告郑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农民。被告宗某,男,具体出生年月不详,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宗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郑某某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宗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08.00元减半收取354.00元由原告郑某某负担。审判员 付 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任秋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