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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6民初75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17

案件名称

任晓红与刘曙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晓红,刘曙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顺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36民初750号原告任晓红,女,196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顺平县。委托代理人魏冀超,河北心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曙光,男198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满城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阳光北大街****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3874513XL。负责人高力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亚文,该公司员工原告任晓红诉被告刘曙光、太平洋财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当事人行使诉权的自由体现,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晓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838元,减半收取计9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惠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边若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