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382执107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刘福堂、高树与吕贵禄、郑付玲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福堂,高树,吕贵禄,郑付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凌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382执1073号申请执行人:刘福堂,男,1950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源市城南村3号大棚。申请执行人:高树,男,1953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源市法院小区2号楼5单元402室。被执行人:吕贵禄,男,1960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凌源市福临佳苑五区18号楼6单元102室。被执行人:郑付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所地凌源市福临佳苑五区18号楼6单元102室。本院在执行刘福堂、高树与吕贵禄、郑付玲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吕贵禄、郑付玲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尹国斌代理审判员 陈 星执 行 员 王宏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光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