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民终189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2-06
案件名称
刘辉诉高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二审判决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辉,高忠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2民终18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辉,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代理人王奕,黑龙江省龙江县头站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忠成,个体工商户,住黑龙江省龙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黑龙江朱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刘辉因与被上诉人高忠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1民初2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辉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奕、被上诉人高忠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一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辉上诉请求:上诉人不承担偿还种子款的义务,被上诉人承担合同违约责任,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协议是被上诉人收购上诉人的玉米时,一并扣除种子款,被上诉人高忠成没有收购上诉人的粮食,已经构成根本性违约;被上诉人出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应当赔偿上诉人损失。高忠成辩称,我们起诉时索要种子款,是欠款之诉,而非合同纠纷之诉,属于两个法律关系,一审中上诉人没有提出合同纠纷之诉,也没有提出减产之诉,所以两个案件不能合并审理,原审法院判决是正确的。高忠成述一审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刘辉偿还种子款2,100.00元,并由其承担诉讼费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1月4日,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玉米种子30袋,没袋70.00元,核款2,100.00元,当日签订玉米种子销售与秋粮回收协议一份,未约定还款时间及利息。此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一直未能偿还。一审法院认为,合法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在原告处赊购玉米种子,为原告出具欠据性质的玉米种子销售与秋粮回收协议一份,双方之间已形成明确的买卖合同关系。被告理应按照约定,积极偿还赊购原告种子的欠款,其不能如此是错误的。对于被告辩称的原告种子质量有问题,要求对种子真实性鉴定并要求原告赔偿损失的主张,因被告未提出反诉请求及提供鉴定母本,又未提交相关证据证实,故视为其自动放弃,本院不予支持。为正确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判决:被告刘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高忠成种子款2,100.00元。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债权依法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中,刘辉向高忠成赊购玉米种子款的基本事实,双方没有争议,刘辉取得玉米种子的同时,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高忠成有权向刘辉主张债权,原审法院判决刘辉偿还种子款并无不当。上诉人刘辉上诉主张的高忠成存在违约以及高忠成销售的种子存在质量问题,对其造成损失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刘辉可以另行向法院主张权利。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认可。综上所述,刘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刘辉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春雷审判员 于 丹审判员 周巍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程 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