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宁0381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蔺治彪与马吉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蔺治彪,马吉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565号申请执行人:蔺治彪,男,1965年10月生于陕西省吴起县,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宁夏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马吉东,男,1976年9月生于青铜峡市,汉族,大专文化,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蔺治彪与马吉东(2015)青民初字第24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40万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30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6019元,共计41391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吉东下落不明,经本院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青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XXX审判员  赵庆伟审判员  刘兴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晨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