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杨竹亮与被告张云安、刘俊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竹亮,张云安,刘俊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802民初2053号原告:杨竹亮,女。被告:张云安,男。被告:刘俊茹,女,系被告张云安之妻。原告杨竹亮与被告张云安、刘俊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竹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云安、刘俊茹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竹亮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张云安、刘俊茹归还借款10万元及利息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张云安、刘俊茹夫妇因经营服装生意,于2014年分两次从原告处借走人民币共计10万元,双方约定月息2.3分。二被告借款时承诺如原告用款,随时归还。借款后,二被告尚能按月向原告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份,被告只支付利息1800元,此后再未支付利息。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张云安、刘俊茹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被告张云安、刘俊茹共同于2014年8月19日、2014年10月20日向原告杨竹亮出具的两份借条,内容均为:“今借到杨竹亮姐现金伍万元正。(利息2.3分)每月1150元。借款用途服装进货”。经质证,上述证据均系原件,与原告的陈述相印证,客观真实,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张云安、刘俊茹从原告杨竹亮处借走人民币10万元属实,二被告在原告催要后应当及时归还。双方约定的借款利息按月利率2.3%计算,超过了法律限定的范围,对其超出月利率2%的部分,依法不予支持。但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今利息累计已远远超过了5000元,原告仅一次性主张5000元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云安、刘俊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杨竹亮返还借款10万元,并支付利息5000元,共计10.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0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牛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