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22执9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正建筑分公司与刘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正建筑分公司,刘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桦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822执95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正建筑分公司。负责人:冯海,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海传,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影,女,1978年3月19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桦南县。本院在执行黑龙江恒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平正建筑分公司与刘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执行款为211570元,案件受理费2259元,均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杜忠宝审 判 员 张甲坤人民陪审员 张晓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梦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