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51民初28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黄定清与张开华,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清,张开华,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51民初2819号原告黄定清,女,196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雷先恩(特别授权),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开华,男,1965年6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韩春荣,重庆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遵义市汇川区上海路汇川3号楼10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030300011。法定代表人张开华,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提斯,重庆天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定清诉被告张开华、遵义市博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定清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定清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定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440元,减半交纳14720元,由原告黄定清承担。审判员 朱 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智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