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0民终194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范西华与于正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范西华,于正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民终194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范西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正强。委托诉讼代理人:俞玉梅,山东昆嵛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范西华因与被上诉人于正强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5)威文民一初字第14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范西华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范西华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938元,减半收取469元,由上诉人范西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金永祥审 判 员 潘 慧代理审判员 赵 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唐亚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