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民终8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上诉人方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方国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终8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胜利中路176号。法定代表人:高廷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鹏,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XX,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方国明。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方国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蚌民二初字第001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本案审理过程中,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754.75元,减半收取为10377.37元,由上诉人蚌埠市珠城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苏沁审 判 员  樊 坤代理审判员  马士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晓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