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21执7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丽 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丽,杨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1执708-1号申请执行人:杨丽。被执行人:杨洋。本院在执行杨丽与杨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杨洋至今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杨洋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丰县人民法院(2016)皖0121民初144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吕斌代理审判员  张凯代理审判员  黄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