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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与卓晓玲、卓胜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卓晓玲,卓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02财保56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282号民生银行大厦。负责人:吕建波,行长。委托代理人:吴增鸣、黄振斌,福建知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卓晓玲,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被申请人:卓胜,男,1975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于2016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财产价值人民币1500万元,请求对被申请人卓胜所有的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09号九龙山庄(西湖广宇花园)房产、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827号金水湾花园一区(原金山湾A地块)房产、福州市仓山区工农路59号锦绣小区房产;对被申请人卓晓玲所有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827号金水湾花园一区(原金山湾A地块)房产、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石边路14号金山碧水三期春晓苑10#、14#楼连接体1层06店面予以冻结。申请人承诺愿赔偿因财产保全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经济损失。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卓胜位于福州市鼓楼区湖头街109号九龙山庄(西湖广宇花园)房产;二、冻结被申请人卓胜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827号金水湾花园一区(原金山湾A地块)房产;三、冻结被申请人卓胜所有位于福州市仓山区工农路59号锦绣小区4#楼606单元及32附属间房产;四、冻结被申请人卓晓玲所有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金桔路827号金水湾花园一区(原金山湾A地块);五、冻结被申请人卓晓玲所有位于福州市仓山区金山街道石边路14号金山碧水三期春晓苑店面(。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肖济宁审 判 员  翁云莺代理审判员  叶家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奇成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