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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622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张学文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漳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学文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2刑初229号公诉机关云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学文,男,1989年9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福建省云霄县人。曾因犯强奸罪于2008年3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又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2015年9月23日刑满释放。云霄县人民检察院以云检诉刑诉(2016)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文犯抢劫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汤启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云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3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张学文在云霄县旧百乐园附近捡了一块砖头,尾随被害人谭某某至其出租房门口。张学文趁谭某某要打开房门时,用左手搂住谭某某的脖子,右手用砖头砸谭某某头部,欲抢劫谭某某的钱包(内装现金人民币700元、一枚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部苹果6手机)过程中,张学文被谭某某咬疼左手手指后松开手,谭某某趁机跑离现场后摔倒,张学文立即赶上再次用砖头砸谭某某的头部,继续实施抢劫,但在谭某某的反抗下未得逞。张学文被闻声起来的群众追赶至汀仔洋18米街后被抓获。经鉴定,谭某某钱包内所装金饰及手机共价值人民币8040元;谭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以上事实,被告人张学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张学文的供述,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的证言,户籍证明,云霄县公安局出具的关于张学文的到案经过及前科(劣迹)查询表、扣押物品清单及发还清单,云霄县价格认定局云价认定(2016)39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云霄县公安局(云)公(医)鉴(活)字(2016)27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本院(2008)云刑初字第24号、(2012)云刑初字第266号刑事判决书,福建省厦门监狱(2015)闽厦狱释字第1035号释放证明书,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强行劫取他人财物,涉案金额8740元,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学文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依法应以抢劫罪追究张学文的刑事责任。张学文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此外,张学文还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张学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归案后,张学文能如实供认全部犯罪事实,在法庭上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学文犯抢劫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2000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2020年8月1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秋龙人民陪审员  张旭丹人民陪审员  黄荣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朱丽敏附与本案有关的法律条文和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未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十、抢劫罪的既遂、未遂的认定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据此,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八种处罚情节中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这一结果加重情节之外,其余七种处罚情节同样存在既遂、未遂问题,其中属抢劫未遂的,应当根据刑法关于加重情节的法定刑规定,结合未遂犯的处理原则量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