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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602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赵锐、吴桂虎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锐,吴桂虎,郝新智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60260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锐,曾用名赵蕊,男,1983年5月18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户籍地河北省玉田县。2003年3月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三千元,2008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千元,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2013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刘玉洪,天津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吴桂虎,男,1975年4月30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津南区。2002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2012年12月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13年1月12日刑满释放。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被告人郝新智,男,1978年3月21日出生于,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滨海新区,户籍地。2007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5年11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2016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大公诉刑诉(2016)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锐、吴桂虎犯盗窃罪,被告人郝新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王蕴识、赵明出庭支持公诉,鉴定人刘宝源、被告人赵锐、吴桂虎、郝新智及其被告人赵锐的辩护人刘玉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9月9日、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锐伙同张开太(在逃)等人,驾驶别克君威轿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歧公路港八井加油站附近,盗窃马某、迟某等人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740余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930元。2015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锐伙同张志民(在逃)驾驶江淮瑞丰商务汽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古林搅拌站院内,在欲盗窃院内水泥车内的柴油时被发现,被告人赵锐等人弃车逃离。2015年10月27日、11月12日,被告人赵锐与张志民及被告人吴桂虎联系后,将其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河北省黄骅港海防路南新村大桥附近盗窃的1520余升柴油卖给了被告人吴桂虎。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8077元。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锐与张志民及被告人吴桂虎联系后,将其在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后徐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附近,两次盗窃的柴油2085升分别卖给了被告人郝新智及被告人吴桂虎,其中被告人郝新智收购1200升,被告人吴桂虎收购885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9069元。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认为被告人赵锐、吴桂虎的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郝新智的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鉴于被告人赵锐、吴桂虎均系累犯,被告人赵锐、郝新智如实供述全部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赵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间量刑,对被告人吴桂虎在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间量刑,对被告人郝新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三被告人及被告人赵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9日、9月19日凌晨,被告人赵锐伙同他人驾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津歧公路港八井加油站附近,盗窃马某、迟某等人的大货车油箱内的柴油740余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2930元。2015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赵锐等人驾驶江淮瑞丰商务汽车至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小古林搅拌站院内,在欲盗窃院内车辆内的柴油时被发现,被告人赵锐等人弃车逃离。2015年10月27日、11月12日,被告人赵锐等人盗窃前与被告人吴桂虎联系后,将其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大港医院、河北省黄骅港海防路南新村大桥附近盗窃的1520余升柴油卖给了被告人吴桂虎。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8077元。2015年11月17日,被告人赵锐等人盗窃前与被告人吴桂虎联系后,将其在河北省黄骅市南排河镇后徐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附近,两次盗窃的柴油2085升分别卖给了被告人郝新智及被告人吴桂虎,其中被告人郝新智收购1200升,被告人吴桂虎收购885升。经鉴定,被盗柴油价值共计9069元。综上,被告人赵锐参与盗窃六次,盗窃数额20076元;被告人吴桂虎参与盗窃三次,盗窃数额11926元。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马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9日凌晨2点多,我们车队的四辆大货车停在津歧公路港八井加油站的东侧后,我们八个人去驴肉火烧店吃饭时,其中的三辆车的柴油被盗了,每辆车至少丢了180升0号柴油。2.被害人迟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9月19日凌晨5时许,我感觉太困了,就把车停在津歧公路港八井加油站西侧的路边睡觉了。过了一会儿,有人敲车门并告诉我,说我车内的柴油被盗了,总共丢了大概200升柴油。3.被害人田某2的陈述证实,2015年10月27日晚上7点多,我将大货车停在大港医院对面的路边后去了附近的停车场,等我回来时发现车的油箱盖被撬开,丢了120余升柴油。4.被害人杨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2日,发现其停放在河北省黄骅港海防路南新村大桥附近的油罐车内的柴油被盗,丢失0号柴油2吨多。5.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实,2015年11月14日,我给我的加油车加了3.5吨柴油后,停在了后徐村老年文化活动中心附近。17日凌晨1点多,我听到门外有响声,发现有一辆没熄火的商务车停在我的加油车旁边,还有一条油管从我的加油车通到商务车上。我打开房门后,商务车就跑了,我把油箱盖拧好后,就回屋休息了。早上起来后,发现油箱盖又被打开了,油罐里的柴油全都没了。6.证人田某1的证言证实,2015年11月4日凌晨3时许,我发现一辆不是我们小古林搅拌站的车从西门进入我们院内。我把西门关上后,拿着手电去找那辆车,车上的人发现我后,有两个人从车上下来翻围墙跑了。7.扣押笔录证实依法扣押作案用汽车三辆及其他工具等。8.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盗柴油的具体价值。9.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三被告人曾因犯盗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被判处刑罚及释放的具体时间。10.抓获经过证实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以上证据的形式、来源合法,经当庭举证、质证,与三被告人的供述基本一致,且三被告人的供述亦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锐、吴桂虎等人无视国法,经预谋后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郝新智明知被告人赵锐等人出售的柴油系犯罪所得仍予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被告人赵锐、吴桂虎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准确,量刑意见恰当,本院均予采纳。鉴于三被告人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对三被告人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赵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吴桂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11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郝新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案获江淮瑞丰汽车、别克汽车、得利卡面包车各一辆,依法没收。(均暂存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大港分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庆波人民陪审员  刘金园人民陪审员  肖 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施 丹附相关法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