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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浔民一初字第2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胡宗友与黄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宗友,黄训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浔民一初字第2168号原告胡宗友。被告黄训金。原告胡宗友与被告黄训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宗友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5年2月16日通过银行转账400000元至被告账户内,被告于2015年2月15日出具借条,约定同年3月15日还款,利息按三分计算。借款到期后,被告一直未还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400000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胡宗友不能提供被告黄训金的准确送达地址,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胡宗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回原告胡宗友。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犁雪人民陪审员  严 峻人民陪审员  钟 玲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曾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