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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执31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董英,贾兴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14执31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被执行人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滨州市惠民县胡集营镇220国道北侧国宾东侧。法定代表人贾兴国,总经理。被执行人董英,住山东省惠民县南环东路81号东3排5号。被执行人贾兴国,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渤海六路828号2楼1单元50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滨州天一混凝土有限公司、董英、贾兴国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立案后本院为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能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存款。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车辆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我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房产。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我院将被执行人纳入了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由于暂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有效执行线索,本案未能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帅代理审判员  赵一林代理审判员  夏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园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