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执49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陆扬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扬,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朴哲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4919号申请执行人陆扬,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无业。被告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六里桥1号北京悦都大酒店101室。法定代表人朴哲龙,经理。被执行人朴哲龙,男,1981年11月5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陆扬与被执行人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朴哲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丰民(商)初字第1698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一、朴哲龙、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二0一六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偿还陆扬借款人民币十一万零五百元。二、案件受理费一千二百五十五元由朴哲龙、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调解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交纳)。被执行人未按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陆扬于2016年8月3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已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朴哲龙进行财产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新罗会议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朴哲龙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陆扬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京0106执491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晓明审判员 赵 乾审判员 陈 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柏 淼-2--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