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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6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肖良杰与卜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良杰,卜崇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606执733号申请执行人肖良杰,女,196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卜崇斌,男,195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襄阳市工商局退休职工,住襄阳市汉江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肖良杰与卜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鄂樊城柿民初字第001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乾向东审判员  许 璐审判员  周光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奥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