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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521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黄川洪与郑宴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川洪,郑宴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521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黄川洪,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执行人:郑宴林,男,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川洪与被执行人郑宴林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依法强制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6052.33元,剩余标的款28267.49元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又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2012)宜宾刑初字第24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内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叶 佳审 判 员  陈和艮代理审判员  阳 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杨兴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