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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03民初37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18

案件名称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与荣成龙、王艳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荣成龙,王艳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03民初3779号原告: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负责人:李令波,该分中心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飞,安徽龙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荣成龙,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被告:王艳秋,女,197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安徽省濉溪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濉溪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成龙,男,1974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烈山路。(系王艳秋丈夫)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负责人:程慧,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军,该分行客户经理。原告淮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分中心与被告荣成龙、王艳秋、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北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施云辉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施云辉代理审判员  郑玉爱代理审判员  尹书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田丽娟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