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382执10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密山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孙宪贵行政征收执行一案中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密山市水务局,孙显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382执1060号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水务局。法定代表人黄志德,男,局长。委托代理人姬胜伟,男,密山市知一灌区管理站主任。被执行人孙显贵,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密山市水务局与被执行人孙宪贵行政征收执行一案中,密山市水务局于与孙宪贵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黑0382执106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孙建海代理审判员 庄玉彬代理审判员 吕建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新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