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5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陕西明利电器有限公司蓝田大寨分公司与杜晓英、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御景华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明利电器有限公司蓝田大寨分公司,杜晓英,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御景华府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507号原告:陕西明利电器有限公司蓝田大寨分公司。负责人:王碧云,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群力,陕西群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晓英,女,居民。被告: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负责人:周耀志,该分公司经理。被告: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御景华府分公司。负责人:马延明,该分公司经理。原告陕西明利电器有限公司蓝田大寨分公司与被告杜晓英、陕西省咸阳市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西安分公司、陕西金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御景华府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陕西明利电器有限公司蓝田大寨分公司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明利电器有限公司蓝田大寨分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亦不因此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明利电器有限公司蓝田大寨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369元(原告已预交),免予收取。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刘映钊人民陪审员 刘定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洪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