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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4执7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帅勇与邓绍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帅勇,邓绍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4执7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帅勇,男,汉族,1980年3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郫县。被执行人邓绍秀,女,汉族,1978年2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帅勇与邓绍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帅勇于2016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并对被执行人的房屋进行了查封(查封届满期限为:2019年7月27日),但查封的财产暂不宜处置。其余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且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成郫民初字第230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对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数书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向本院提交书面解除查封、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友良审判员  王生辉审判员  周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兴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