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4行审1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1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谢国栋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河间市国土资源局,谢国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冀0984行审1380号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河间市。法定代表人徐会来,局长委托代理人景志,河间市××资源局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谢国栋。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拆除被执行人在非法占用的112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7月28日作出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于2016年5月未经批准,擅自占用河间市米沙洼乡南冬村村北11250平方米的集体土地(占地类别为草地;该占地不符合《河间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年-2020年)》)圈院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以及《河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办法》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1250平方米土地;2、限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1250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建筑面积11250平方米,砖混结构,已打地基),恢复土地原状;3、并处以非法占地每平方米15元罚款,共计168750元整。本院认为,行政机关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应当遵循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是关于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规定。本案中,被执行人圈院墙只打地基,且在接受询问时表示其圈院墙是用于种植果木树苗,申请执行人又无其他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实施了非农建设行为,故认定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其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具备法定强制执行条件,应不准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四)项、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河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河国土执罚决[2016]04040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不予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张树梧审判员 冯素萍审判员 张富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梦瑶 关注公众号“”